把財產出租收到的租金和押金的收入就是租賃收入。把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合
理而必要的損耗和費用後的餘額就是租賃所得。(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
第五類)房屋租賃所得所謂合理必要損耗費用可採列舉方式,可舉證申報之
細項包括折舊、修理費、地價稅、房屋稅及其附加捐、產物保險費及向金融
機構借款購屋而出租之利息支出等。房屋租賃所得若無法逐項舉證列報,則
可直接以租金收入的百分之四十三為必要費用標準而扣除,房東可以計算之
後,自己決定要以何種方式申報。
例:租賃所得稅試算(申報租金收入):若每月租金為二萬元,無押金,在房
東沒有拿出憑證來證明自己的租屋成本,稅捐單位的課稅方式,就是直接以
收入的百分之四十三當作成本,全年租金收入二十四萬元減掉十萬三千二百
元,以餘額十三萬六千八百元核定為租金所得。相當於增加八千二百零八元
至五萬四千七百二十元的稅負支出。(依租稅節省之各級稅率換算)
綜合所得稅估算:
綜合所得淨額-(免稅額+扣除額)×累進稅率-累進差額 = 應納稅額
97年度綜合所得稅累進稅率速算公式(單位:新臺幣元)
所得淨額 (元)
|
稅率
|
累進差額 (元)
|
0 ~ 410,000
|
6%
|
0
|
410,001 ~ 1090,000
|
13%
|
28,700
|
109,001 ~ 2,180,000
|
21%
|
115,900
|
2,180,001 ~4,090,000
|
30%
|
312,100
|
4,090,001
|
40%
|
721,100
|
全站熱搜
留言列表